释义 |
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应当是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 2、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基于多种因素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出变更。 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包括两种情况: 1、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 2、诉讼请求量的增加。如在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诉讼请求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到10000元。这提高的5000元,就是增加的诉讼请求,属量的增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