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赔偿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含义1。为赔偿义务机关纠正错误提供机会,体现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2、有利于迅速解决赔偿纠纷,减少受害者的诉讼负担。先处理程序简单及时,从根本上有利于减少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者的支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预处理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的赔偿请求时,应当办理手续:1。确认加害的违法性。根据国际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确认加害违法性的前提下。确认加害违法行为的途径有: (1)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行政机关书面承认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违法性的直接依据。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人民法院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是确认加害违法性的依据。 二、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应提交赔偿申请。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事项: (1)受害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有代理人,应注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居所。 (2)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赔偿请求包括赔偿范围、方式等,如请求赔偿金额或恢复原状等,要求必须明确具体。事实依据是指受害者受损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的原因,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3)申请年、月、日。 (4)相关附件。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法院的判决、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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