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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行政赔偿程序1
释义
    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赔偿和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是我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初步审查赔偿请求,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时,请求人应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填写并做笔录,当事人签字。
    (2)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是否应由本机关赔偿。
    五、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3)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1。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赔偿请求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
    3、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审核承办部门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5、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加盖机关印章,送达赔偿请求人。
    6、本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的申请,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4)行政赔偿的执行: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赔偿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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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