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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赔偿的流程是怎样的?
释义
    1、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2、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4、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2022年行政赔偿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2、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4、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请问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
    (一)时效。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条件。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
    (一)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二)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
    (三)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四)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五)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期限,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分别是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不同。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赔偿的范围不同。刑事赔偿范围是基于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而产生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如错误的刑事拘留、错捕、错判、或者在刑事程序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而行政赔偿的范围则是基于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3、赔偿程序不同。刑事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承担国家行政赔偿的主体是什么
    可能承担国家赔偿的机关主要由以下主体: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是什么?
    (1)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才能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
    (2)被请求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4)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该内容由 王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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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