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再犯,不是法律术语。一般理解,犯特定之罪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相同类别之罪的犯罪分子。例如,97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从重处罚”。这是关于再犯的情形。累犯, 不适用缓刑 。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 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