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作出工厂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房屋征收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由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