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授权委托书应何时提交?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该条第二款为新增内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除了适用简单程序审理且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案件,才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余案件的授权委托,均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但在实务中,大量代理人在开庭时才提交授权委托书,这种情况,严格来讲,还算在开庭审理前,应予准许。 民事案件中的执行,是可以委托第三方来进行诉讼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内容应该包含委托代理的权限,就是对方能够代理的事务的大致内容包括哪些,这一项是委托书中比较重要的。 一、开庭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二、民事诉讼被告人委托书内容怎么写 民事诉讼被告人委托书的书写内容如下: 1、标题,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 2、首部,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正文,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和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4、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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