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死了,孙子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吗 |
释义 |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关于赡养人的范围,依法主要包括以下主体: (1)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2)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3)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通常仅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死亡或者缺乏赡养、扶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应承担赡养义务。 一、怎么确定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 2、生活上照料。 3、精神上慰藉。 没办法提供经济供养,其他也要做到。 子女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解决赡养纠纷对策有哪些 1、赡养纠纷的成因: (1)夫妻矛盾的因素是引发农村老人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 (2)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3)老年人子女多,子女相互推卸责任。 (4)分家析产和继承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 (5)父母与子女生活习惯各异,年久产生矛盾而引起赡养纠纷的产生。 2、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 (2)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 (3)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第四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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