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证据三性审查的方法和技巧是什么?
释义
    一、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1、客观真实性
    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二、审查证据“三性”的方法和技巧有哪些?
    1、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分析,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
    在审查证据合法性时,应特别注意的以下几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注意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讯问程序是否合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其先前的供述是被指供、诱供、刑讯逼供所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主张,应当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必达到控方的证明要求,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达到使法官对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确信产生动摇,然后举证责任转向控诉方。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办案时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录音或摄像,加以固定,或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述。
    (2)书证。注意审查书证收集的主体是否合法,如纪检监察部门的谈话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必须转化为合法的证据。
    (3)鉴定结论,应注意审查鉴定结论上面是否是个人签名、盖章,还是以集体的名义签名、盖章;应审查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否只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性意见,还是同时回答了法律问题。
    2、在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
    (1)先前行为与本案没有必然的关联,如被告人同种犯罪的先前行为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根据,“一次作贼,并不永远是贼”,符合法定累犯条件的,可作为量刑的依据予以采纳。
    (2)不能以被告人品格来作为认定其是否犯罪的证据。我们不能仅凭某人品格好坏对其供述和证言片面地采信和取舍,因为品格与案件事实无必然的关联。
    3、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提供该证据的人是否由于各种不良的动机提供了假证或部分不真实的证据;
    (2)有关的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
    (3)是否因环境的特点和情况造成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反映不准;
    (4)是否因办案人员或其他人员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
    (5)传来证据在转述、复制、传抄中有无错误;
    (6)不同种类的证据,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可能造成的其他不客观情况。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22:4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