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十二条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是: (一)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二)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三)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四)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五)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六)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七)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八)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九)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十)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第十三条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第十四条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确定后,应针对其存在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由调查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