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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如实告知当事人医学措施及风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释义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医美机构作为特殊的医疗机构,其无疑也要承担告知义务,但因其特殊性,其告知事项也有别于一般的医疗机构。医美机构在实施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详细向就医者或其近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且应当根据就医者的需求及其机构,说明即将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让就医者充分明白自己的选择和后果。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医美机构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动建议: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往往在实施重大医疗行为之前要求当事人阅读并签署《知情书》,《知情书》的目的就是医疗机构告知、提醒具体的措施和相关风险,对于其交代的风险部分,当事人要仔细阅读、反复确认。
    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医美机构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大致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迅猛发展,国内相关产品审批时间长、临床试验要求高等原因,不能及时满足市场需要,因市场上适用规格的产品缺乏,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就会流入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且被违规使用;第二个原因,医美机构虽然收费高,但其隐形成本过高,导致医美机构会因价格原因,选择安全性未经临床评价,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的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依然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行动建议:我国对于医美器械的来源控制尚不规范,走私医疗器械、二手器械等现象屡禁不止,消费者尽量选择正规、大型的医美机构或者正规医院的整形科接受服务。
    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包括哪些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医美机构的获客来源一般为熟人介绍、广告投发,其中广告投放是最主要的获客来源。为了实现更好的营销效果,医美机构往往通过、夸大医生资历、虚构荣誉提升知名度与影响力等方式,赢得就医者的信任,以获取足够多的客源。随着市场的透明化,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也相对好识别,一经发现,医美机构可能将面临行政处罚。根据《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上述规定,医美机构发布虚假广告,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也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行动建议: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的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广泛存在于医美营销人员口头推销的过程中,消费者可以通过暗中录音录像等方式,就推销人员的推销行为和承诺予以取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医美机构作为特殊的执业机构,在医美机构从事美容诊疗活动的医师资质也有特殊的要求,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看出,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条件多而高,导致该方面人员紧缺,所以多数医美机构缺少甚至没有具备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医美机构因此被行政处罚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卫生行政部门往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以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对医美机构进行罚款、警告,严重者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动建议:消费者对其资质产生疑问的,可责令对方提供全部的执业证明和相关资质,拒绝提供的,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是什么?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
    1、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下或不宜向其告知的,可向其近亲属告知;
    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的;
    3、患者能知悉的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等。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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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7: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