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在停车位停车处罚方法:如果不停在停车位内,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点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不会罚款;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车主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200元。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