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动人口登记证明怎么办理 |
释义 | 流动人口登记证明办理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1、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2、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3、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4、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5、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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