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日本发明专利: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2、日本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 3、日本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自注册日起15年。 申请语言:日语。 法律依据: 《日本专利法》 第三十六条 凡拟取得专利者,必须向专利厅长官提出记载下述事项的申请书。 一、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住所,若申请人为法人时注明代表人姓名; 二、提出的年月日; 三、发明的名称; 四、发明者的姓名及住所或住址。 2.申请书必须附记下述事项的明细书及必要的图纸: 一、发明的名称; 二、图纸的简单说明; 三、发明的详细说明; 四、专利请求的范围。 3.凡拟取得追加专利时,明细书上必须记载拟取得追加专利的发明的追加关系。 4.在第二款第三项的发明详细说明中,必须记载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容易实施的程度、发明的目的、结构及效果。 5.在第二款第四项的专利请求范围中,必须在发明的详细说明中记载发明构成所不可缺少的事项。但,也可一并记载该发明的实施情况。 6.依据前款规定的专利请求范围,必须按通商产业省令之规定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