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影响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企业因素主要有:企业工作内容、健康福利状况、以往医疗费用水平、被保险企业年龄结构等。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二、商业保险的购买原则1、先保大人,后保小孩大多数家长会在有了孩子之后,会考虑给孩子制定一个周全的保障计划,与此同时,家长往往忽略了要给自己买保险。事实上,对于孩子来说,最大的保障是来自于父母,一旦孩子所依赖的父母出了意外,尤其是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孩子才是真的失去最基础的保障。因此,买保险要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先保家长尤其是对家庭财务贡献度最高的人。2、先满足保障需求,后考虑投资需求购买保险应先满足自身保障的需求前提下,再考虑投资的需求。连基本保障都没有,一旦投保人出现,就更谈不上其他的投资了。所以,有必要先考虑满足基本保障,再考虑其他。3、先满足保额需求,后考虑保费支出在购买时,应先满足保额需求,后考虑保费支出。这主要是因为保额要比保费更重要,保额作为必要的保障额度,购买的太少会就没有了什么意义,太多则不再自身的承受范围,所以,应选择合适的范围为宜。另外,保费是需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不同的人身阶段、不同的财务状况、不同的职业类别,可以有不同的选择方式来安排你的保费支出,消费者可通过合理组合的方式来达到自己所需的保额。4、先满足人身保险,后考虑财产保险大多数的人认为要先考虑财产保险的购买,却往往忽略为自身投保人身保险;也有很多企业主会为企业投保财产保险,而不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这实际上出现了本末倒置的问题。5、先满足保险规划,后考虑保险产品一般情况下,购买商业保险先满足保险规划,后考虑保险产品,这样更有利于投保人的保障更全面,利益最大化。三、商业保险种类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1)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3)失能保险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1)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2)津贴型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津贴型保险是指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3)提供服务型产品。在此类产品的提供过程中,保险人直接参与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保险人根据一定标准来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诊所、医生),并将挑选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有严格正式的操作规则以保证服务质量,经常复查医疗服务的使用状况,被保险人按规定程序找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病时可享受经济上的优惠。综上所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是:按服务项目结算;按服务单元结算;能够对被保险企业或参保人员进行合理的选择;能够设计出针对具体情况的附加条款;可与医保紧密结合,共同控制道德风险。 法律客观: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和支付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办法如下: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下发要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并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同时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