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备注栏必须写内容的发票,具体如下: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注;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 4、预付卡业务开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