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一方应继承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 |
释义 | 继承开始,尚未分割的遗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在继承人实际分割继承遗产后,另行提起诉讼。这样的案件往往对非继承人非常不利。可以尝试在离婚诉讼中追加其他继承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法庭同意合并审理则对非继承人一方最为有利。另一个方法是法院中止审理离婚诉讼,告知当事人起诉分割遗产,等分得的遗产份额确定后,再继承审理离婚诉讼;若当事人不起诉分割遗产,则可以就离婚和除遗产之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判决,对涉及遗产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在离婚时达成调解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如何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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