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社区自治权。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权、社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自主权、摊派拒绝权、内部监督权。 二是社区协管权。具有协助城建、城管、房产、卫生、公安、劳动、民政、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管理与社区有关事务的权力。 三是社区监督权。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代表社区成员对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评议。 法律依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