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下列在汴人员,请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相关情况,并配合辖区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疫情排查、核酸(血清抗体)检测、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二、拟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汴的人员,应提前24小时主动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相关情况。途中做好个人防护,入汴后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三、凡出发地要求,离开该区域需要查验核酸检测证明的来(返)汴人员,入汴后需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不能提供,则第一时间在汴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确定前不能流动。 四、对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汴人员落实14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自入汴当日起算);对有中高风险地区关联区域旅居史的来(返)汴人员落实7天健康监测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