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骨折护理费赔偿标准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致残护理费赔偿标准 1)、护理费的赔偿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计算方法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②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③对于未成年人,仅仅1个人护理是不够的,建议未成年人的护理人数可参照年龄、伤情等从宽确定。 ④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残疾赔偿金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①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②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 ③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2)伤残赔偿系数 3)、残疾辅助器具费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计算方法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4)、被扶养人生活费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年龄和劳动能力的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①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②被扶养人18-60周岁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③被扶养人60-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80-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④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⑤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5)、医疗费的计算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计算方法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在计算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理解诊疗费、医药费和住院费。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必须”是指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判断受害人的医疗费是否合理,一般可以根据医院和医生的专业建议进行判断。但是如果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仍然任性的拒绝出院的,便不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 6)、误工费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计算方法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 ①非持续性的误工 非持续性的误工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②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误工收入: ①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②无固定收入的; a.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b.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其他赔偿性费用,相关的当事人员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办理。办理时按照公民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当事人员的伤残等级,对这类人员进行赔偿办理。还可以到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合法的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护理费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解释》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一)根据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二)根据护理人数 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护理级别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这个时候如果说受害者的情况很严重,那么需要支付的护理费就会相对的比较高。在这个时候除了需要对这个受害者支付护理费,还需要支付其他一系列的费用,比如说营养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三、交通事故致残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部门是司法部批准的专门鉴定机构,一般大型医院或者医学院都有司法鉴定机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四、怎样预防交通事故致残? 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铁路、航道、空中以及与道路一体的桥梁、隧道、轮渡设施、作为道路用的电梯等地的伤亡事故。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致残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驾驶人员的操作失误、又有道路状况、气候影响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等多种原因,必须采取综合预防措施。 五、作为驾驶员应注意: 1、避免开快车。十次事故九次快,特别是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驾驶员没有足够的时间感知外界的变化,一日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采取应对措施。 2、杜绝洒后开车:饮酒对人大脑反应、判断力、注意力都有一定影响,容易引发事故。 3、不能疲劳驾驶。疲劳使人知觉减退、反应迟钝、容易发生判断错误,引发事故。 六、作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横道和非机动车道。混行道路上注意靠边行驶,行人不能在道路两旁嬉戏、打闹。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出行时应有家人陪同照顾。 七、铁路、列车工作人员要恪守工作职责,严格遵章守纪,教育旅客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旅客应认真遵守备项规章制度,与工作人员积极配合。铁路道口要加强管理,行人或车辆通过道口时要谨慎,严防事故。 四、水上交通应禁止超载,气候条件不好时,严禁违章行驶。 五、航空方向要作好安检、警卫工作,防止危及安全的人员和物品上飞机-乘机人员也应了解一些必要的安全知识,如:不携带危险品或锐利器械,飞机起飞和降落时不准吸烟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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