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法律客观: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我国《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的适用显然存在弦外之音。《刑法》第204条便是个例外。该法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此法条的理解要分两部分,一、是所骗退税款正好等于缴纳的税款的,这种情况应定为偷税罪;二、是所骗退税款超过缴纳税款的,则应分别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比如,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对该案的处理,严格依法定罪处罚,则应该认定其中骗取的100万为偷税罪,其余80万则应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我国《刑法》在总则篇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及其处断原则,但在分则的一些条款中明确肯定了这一原则,如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的司法解释也一再默示了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如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务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