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9日夜19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浙C××轿车从上海驶往嘉善,途径320国道线90Km+560m嘉善县魏塘镇魏中村里姚公路口时,与由南往北骑自行车的杨某元(后载杨某花)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元、杨某花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对民事损害又能作了的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故要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违反了交通管理规范。二、发生交通事故。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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