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如果是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话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它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凭实据,任何人的想象、揣测或臆造,都不能成为证据。这是民事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我们知道客观事实必然在一定的范围和场合留下痕迹和现象,这此痕迹和现象可能反映在特定的物体,可能被他人耳闻或目睹,也可能由文字或某种符号记载下来,也可能成为某种视听资料等等。总之,不管以何种形式留下什么迹象,都可以作为查明案情的证据。办案人员必须如实地_集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到完全忠实于事实真相。只有这样,才能用已知的证明材料,去证明未知的证明物件,使民事纠纷的真情实况原原本本地再现出来,以便客观地、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 (2)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联络。凡是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都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不能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材料,纵然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因为这种事实与案件本身没有因果关系或其他关系。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律程式取得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诉讼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实体法明确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的,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只能是具备法定形式的事实材料; 二是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式,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