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行政诉讼中怎样改变被告 |
释义 |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 下列团体或组织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规则是: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中如何认定被告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1)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应怎样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规则是: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中原告如何追加被告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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