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一、原告举证期限怎么算 举证期限应该按照,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起诉后如何追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之后,可以追加诉讼请求或追加共同被告。关于追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后,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原告所增加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都是可以合并审理的,增加诉讼请求只能在开庭之前或者庭审过程中提出。 三、二审行政诉讼证据如何提供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及时性是指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一定期限(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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