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规定与原告的关系 |
释义 |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规定及适用情形: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可在法院公告栏或住所地张贴公告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本市其他辖区的还需在住所地辖区法院公告栏或住所地张贴公告。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不在本市的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送达公告。无需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包括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到受送达人,其拒不参加诉讼且拒绝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可通过邮寄送达。电话录音内容应明确身份、情况和要求,并整理成书面记录。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适用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上实际情况,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适用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二、受送达人在本市有住所的,可在法院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的,可以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本市其它辖区的,除在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还需在该当事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或者在该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张贴在上述地址的明显位置并以拍照的方式予以固定,照片附卷。 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市的自然人,以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在本市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送达公告。 三、无需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受送达人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有恶意拒绝接受诉讼文书行为的,经电话等通讯方式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由法院送达人员做好电话录音记录后,,予以邮寄送达,法院收到邮寄回执后,即视为送达,无需适用公告送达。 电话录音的内容应明确受话人的身份,告知法院送达人员的情况,并释明相关具体内容及要求。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另一名资深法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满期后一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一个月。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答。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可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对于受送达人在本市有住所的情况,可以在法院公告栏或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实现送达。对于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市的情况,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送达公告。若受送达人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但拒不参加诉讼且恶意拒绝接受诉讼文书,可通过电话录音记录后邮寄送达。以上规定将为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提供明确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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