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二)哪些情形房屋不得出租 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一、出租房屋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据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法律手续:(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