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规定: 1、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当地离休人员门诊定额标准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当地离休人员门诊费定额标准;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当地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90%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当地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的90%。所需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拨付到其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经个人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