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如何鉴定伤残等级 |
释义 | 做鉴定的医院由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到指定医院参加现场鉴定。 一、医院办理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一)进行伤残鉴定的受伤人员,在治疗终结后,有向司法机关申请伤残鉴定的权利,也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二)鉴定时机(即治疗终结后)一般可在受伤后3个月进行,损伤严重者可根据伤情延长时间。 (三)评残时应携带经治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可复印件),和辅助医学检查材料(如x光片、ct片、核磁片、化验单等)及身份证明。脑外伤后果严重者应有住院客观病历(复印件)。 (四)鉴定时,应将《委托书》、病情材料等交给法医。 (五)法医根据工作需要需对伤者进行医学检查,伤者要配合各项检查。无理由不配合者,将影响鉴定进行。 二、医疗鉴定机构有哪些 (一)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二)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三)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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