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也是证据的类型之一。若想要使聊天证据取得人民法院的认可,应保证获取聊天记录的方法是合法的,且记录真实有效、完整,并且能够确定聊天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如果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的方法取得聊天记录,或证据不够充分、不具有关联性,或无法证实聊天记录的当事人为双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此类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8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176条 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