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江苏省有权制定政府规章的有哪些城市 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依据如下: 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中国的“较大的市”虽然在《宪法》和多部法律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中的18个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较无异议。 “较大的市”有以下几类: 1)18个共四批公布的城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 宁波(1988年3月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 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 2)4个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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