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报告一定要自己做吗? |
释义 |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合伙的解散应该如何处理 区分合伙的解散和退伙的正确方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必须由清算人进行清算。而合伙人退伙的,无需进行清算,退还其财产份额即可; 2、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完毕后应当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但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不再参与合伙事务,合伙企业继续存续。 二、当一合作人死亡时,如何处理其名下的合作权益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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