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
释义 |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 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一、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效力 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举足轻重,是决定当事人胜败的关键因素。而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与它的取得方式、手段、途径等是否合法密切相关。只要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得到了解决,其证据能力的认定也就迎刃而解了。 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规定及司法结实上都未做出正面回答,均采取以排除规则反射出其范围的办法,这就是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学理上看,非法证据是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特定的合法权利而收集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指这种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95年2号批复中确立了第一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在证据化方面,由于视听资料的易于仿造、伪造性,因此对于其虚假性的审查是十分必要的。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筛选后的视听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方可作为证据使用。与此同时, 也应视情况应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需要什么条件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视听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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