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消费者在和培训机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培训机构退还未履行责任部分的费用。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形成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健身卡退款并不是一条打不破的“铁律”,即使与健身房签订协议中标明“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该条款也应认定无效。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可以要求健身房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