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是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1.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并没有租赁物,需要出资向出卖人购买; 2.因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复杂性,出租人没有相应的业务经验去选购租赁物,也没有相应的信息去选择出卖人,选择出卖人、选购租赁物; 3.虽然出租人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但出卖人知道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 4.因租赁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并不能向多个承租人反复出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