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精神病司法鉴定缺席鉴定的申请方法如下: 1、刑事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2、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3、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相应材料。 精神病司法鉴定缺席鉴定具体的方式如下: 1、门诊鉴定,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2、鉴定人外出鉴定,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 4、缺席鉴定,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