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独生子女条件如下: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 再婚 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 收养 )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