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采取留置措施的是监察机关,而公安机关并不属于监察机关,所以是没有权进行留置的,而留置措施最长的期限为三个月,但可以申请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留置的条件是什么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