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基金管理人要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必须以真实、完整为原则。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半年度、年度报告等资料。同时,基金管理人还需根据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应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内部交易、持股信息、债券评级及投资组合等情况。若基金管理人虚假披露或隐瞒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披露基金净值,基金投资组合、基金收益、基金财务状况、基金经理及其业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内部交易、持股信息、债券评级及投资组合等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开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净值、半年度、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欺诈、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