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基金经济纠纷中,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与投资人之间是否有私下和解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双方的诉求和协商意愿。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愿意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因为和解在时间和经济成本上更为优惠。但是,如果投资人坚持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依然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定适当性标准,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认知和评估,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 2.《基金法》第四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认真、忠实地履行职责,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承诺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含有虚假记录或者误导性陈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方式、效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出具书面警示的中介机构和其从业人员,经查实构成违法所得的,应当返还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