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法院对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的裁判规则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参照适用 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定 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遗失物的法律特征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 。而且遗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阳光等等。 2、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那么这个时候手机被界定为遗失物是因为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占有,也就是说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实际控制。这一点是遗失物区别于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征。 3、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所谓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据记忆的意思表示而持续的虚拟占有状态。是否丧失意思占有只区别于遗忘物和非遗忘物的遗失物,而不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征。因为遗忘物本来就属于遗失物的一种。比如甲遗忘了背包在公交车上,那由于遗忘,甲丧失了意思占有。但是如果甲无意间丢失了一个背包,那么此时甲在不断寻找背包的过程中仍然有着意思占有,但该背包依然被认定为遗失物。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如果这只手机之后被甲所找到了,在丢手机至找到手机这一段持续期间内,手机处于遗失物的状态。而这个时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说,甲重新取得了占有权;但是,除非甲能够通过自身的民事行为找回这只手机,如果这个时候手机被乙拾得了,那么不管乙今后做何种行为,收益也好,处分也好,这只手机对于甲来说,自始至终是处于遗失状态的遗失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适用法律与拾得遗失物是一样的,但是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那么依照规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