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养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依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 一、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之前发放的奖励费。 黑龙江省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或优待政策如下: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此外,独生子女父母还能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以及农村安排宅基地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补贴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后可以增发5%的退休金或向原单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贴。具体规定如下: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