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补助标准 |
释义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优待政策概述:符合条件的夫妻可领取光荣证,享受经济和社会优待,如每月奖励费、优先照顾、宅基地优先等。退休时还可获得额外优待,如退休金加发、一次性补助和养老保险。各级政府应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和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分析 第四十八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第四十九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第五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结语 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规定,夫妻可自愿不再生育一个子女后申请领取该证,并享受一系列优待。领证后,可获得每月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相应待遇,优先照顾于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并在农村宅基地安排上优先考虑。再生育条件下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还可获得一次性不低于三百元的奖励费或相应待遇。退休时,领取该证的夫妻还可享受退休金加发、一次性补助或补充养老保险等优待。各级政府应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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