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向哪个部门备案 |
释义 | 经营第3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在自生产之日3室内即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个人建议】 在经营第3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应该在第一时间前往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只有这样才可以不影响你的正常生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备案之前应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只有这样才可以正常的保证生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提交材料的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将会在7日之内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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