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其日常工作、警力配备、在押人员等信息,出于监所管理的需要,一律不予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 第三条 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