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双方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方可通过提供一下之一证据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1、证明自己的文化素养、经济条件等基本条件更优于对方,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能健康成长。 2、证明对方存在恶习,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3、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为其他原因不能生育。 4、证明孩子长期跟随自己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发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