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女,汉族,1976年2月7日生,中技文化,住滩头镇。 被告罗X,男,汉族,1977年8月5日生,住滩头镇。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东莞长安打工认识,认识不久就于2001年6月21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17日生女儿罗某。原告怀疑被告与一位姓刘已婚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后来承认该事实。原、被告因此吵架,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与原告分居,到现在已有三年多。在此期间,原、被告没有任何往来,女儿罗某现由原告抚养,被告与原告分居后没支付抚养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X 2012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