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是撤销权之诉的被告 |
释义 | 撤销权诉讼的被告确定情况如下: 1、依请求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撤销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被告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又将该财产转让出去,那么,债权人也可以以转得人为被告,此时的被告并不涉及到债务人。 2、依形成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债权人依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所提起的诉讼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 3、依折衷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在债权人不主张归还脱逸财产,而只请求撤销不当处分行为的情形下; 此时的撤销诉讼就是形成之诉,折衷说与形成权说在这种场合是一致的,均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 即债务人行为为单独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则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一、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2、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绶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二、行使合同撤销权之诉的要件有什么? (一)适格的当事人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有的学者认为:对于遗漏了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该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实并不能适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还应该包括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将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之内,可以更好保护其利益,遏制恶意诉讼,也使民诉法的规定更协调一致。另外,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客体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间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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