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非法经营食盐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4、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