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方债权方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方与债务方是相互对应的关系,互为权利义务对象。即债权方是对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人,债务人是对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例如: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债权方,借款人是债务方。 一、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二、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规定如下: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间应该要在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而且,在主债务到期之前或者之后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影响追索权的设立; 2、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解除债务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没有追索权。 一、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保证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义务。在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来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债务人,主债务随时可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的履行而减少甚至消灭; 2、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形成过程享有的抗辩权。依照规定,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要提供实际清偿额的证据就可直接申请执行;即使通过诉讼的,主债务人往往也只对保证人是否承担了代为履行的责任; 3、赋予主债务人享有履行对应的优先权。所称的履行对应优先权,是相对于保证人履行而言的。即在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主债务人优先享有选择和保证人向主债务人履行方式、内容等相应的还债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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